聘任注册
关于开展2016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29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后将进一步突破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一个固定层次和学术称号的观念和做法,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制。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以科研、教学任务为导向,进一步强化与完善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导师岗位注册与招生联动机制,学校将开展2016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我校在岗且招生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含延聘、返聘、外聘)。

二、注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年龄,原则上为60岁以下(含60岁);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导师队伍建设需要延聘、返聘的导师,需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后参加注册。

2.注册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主持在研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纵向课题);或近两年主持并结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仍有充足科研经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不予注册上岗: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分者,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者;

(2)教唆或强迫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参加与博士研究生导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3)经查证属实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者;

(4)经查证属实未履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因未认真履行学位论文指导职责,其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5)受到学校纪律或行政处分者;

(6)近三年,在论文送审、反剽窃审查、答辩、校级以上论文抽查中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未通过的论文指导者;

(7)近三年,未招生且未指导博士研究生;

(8)近三年,无科研成果者;

(9)有其它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

(二)科研免评条件

具有国家级教学名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千百万人才工程入选专家荣誉称号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中第2项予以免评。

(三)条件说明

各学科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在学校注册条件的基础上细化、提高注册条件标准,但不可低于学校注册条件。

三、注册程序

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研究生学院进行审核备案。

1.各培养单位按照注册条件组织符合注册范围的导师填写《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申报表》。

2.各培养单位审核认定导师注册条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集中审议,审议后签署意见并将注册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3.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并按备案情况制定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四、申报内容

请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需要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填写《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申报表》(一式两份),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于10月10日下班前将纸质文档交至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科(主楼B座206室),电子文档收齐后以学院为单位集中通过教务办公网发送至邮箱lilinlin1,联系人:李琳琳,联系电话:86604799。

五、其他说明

1.未进行年度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该年度不能进行博士研究生招生。

2.在下一年度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下一年度继续招生,需办理延聘或返聘手续后参加注册工作(具体延聘、返聘要求与程序按学校人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附件:

1.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工作暂行方案(试行)

2.《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注册申报表》

附件.rar

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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