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评估范围
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位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权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二、专项评估内容
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重点对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进行评价,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根据学科评议组和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下发的专项学位授权点评估文件确定。
三、专项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项评估实施
(一)评估任务发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年公布年度专项评估通知,学校根据专项评估通知发布具体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任务分工
研究生院负责专项评估工作总体统筹与协调,制定并发布各专业类别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各类别专项评估自评,审核专项评估上报材料等工作;各参评培养单位负责专项评估自评,按评估要求完成上报与备查资料,准备备查资料,迎接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校内自评审核
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参加自评审核工作,为专项评估提供意见参考与整改建议。
(四)材料上报公示
学校组织有关培养单位按评估要求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上报自评材料,并将自评材料上传至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质量评估”专栏以及“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中对外公示。
(五)备查资料建设
备查资料由校院两级根据评估要求分工筹备,涉及规范性文件、数据的标准由学校制定统一形式要求进行准备,备查材料筹备存放于培养单位,学校根据实地考察时间提前一个月组织校内备查资料自检自查与培养单位互学互查工作。
(六)评估结果处理
学校上报专项评估材料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学校根据处理决定调整学位授权点。
五、专项评估组织
(一)顾问组
学校将聘请本学科专业领域水平较高且具有评估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导师4至6人(包括行业专家1至2人),成立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专家组,为专项自评工作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
(二)工作组
研究生院、培养单位共同组成专项评估工作组,研究生院负责专项评估工作的任务发布、组织协调、自查审核等工作;培养单位负责自评总结、筹备备查等工作。
附件:
2014-2015年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
附件:
2014-2015年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序号
| 学位授权点名称
| 所在学院
| 评估通知
发布时间
| 评估材料
上报时间
|
1
| 翻译硕士
| 俄语学院
西语学院
应用外语学院
中俄联合研究生院
| 2014年12月
| 2015年3月15日
|
2
| 图书情报硕士
| 信息管理学院
| 2015年3月
| 2015年5月15日
|
3
| 公共管理硕士
| 政府管理学院
| 2015年3月
| 2015年6月1日
|
4
| 新闻与传播硕士
| 新闻传播学院
| 2015年4月
|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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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硕士
| 教育学院
| 2015年3月
| 2015年6月30日
|
6
| 国际商务硕士
|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 2015年4月
| 201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