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9-10-20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体研究生:

为严肃《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研究生修业年限管理,特发此通知,明确各种类型研究生的修业年限。根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制为3年,自取得学籍时算起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规定如下:

1.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2—6(含休学)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3—6(含休学)年。

2.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除外)学习年限为2-6(含休学)年,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年限3-6(含休学)年;

3.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学员修业年限3-6(含休学)年;

4.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员修业年限3-6(含休学)年。

以上规定望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全体研究生周知。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最长必须在6年内(自取得学籍时算起)完成,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失去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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