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注册
黑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指导意见
作者:     时间:2015-06-04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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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与《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改革专业学位导师聘任考评机制,转变指导方式,建立硕士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制定本意见。各培养单位需按意见制定分专业领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建设实施“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导师与校外实践导师组成的联合导师组,联合开展专业教学与学生指导。硕士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将打破导师终身制,实行导师资格制、注册制、岗位制。

二、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导师聘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聘任两个部分,校内导师实行资格制、注册制和岗位制,校外实践导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和岗位制。

(一)校内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 校内导师聘任资格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

(2)具备专业学位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一般应有一年以上专业教学工作经历,能够承担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并独立开展学生指导工作。

(3)从事相关实践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应拥有横向课题或其它实践类课题,或者是获得行业相关资质或职业资格认定。

(4)符合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其他聘任资格条件。

2.校内导师聘任注册基本条件

(1)教学和科研符合培养单位专业注册基本要求,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2)参加相应阶段的导师培训且培训合格。

(3)教学与学生指导工作中未出现教学事故。

(4)学位论文指导工作中,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在反剽窃检测、论文送审、论文抽检中未出现不合格或不通过情况。

(5)符合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其它注册条件。

(二)校外实践导师资格注册基本条件

1.校外实践导师原则上在校外专业学位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中聘任,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实践指导职责,具备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能力,能够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

2.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的专业领域与我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紧密相关、专业背景相近,熟悉本领域行业发展动态、应用发展方向,有相对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并获得行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认证。

3.符合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其它校外实践导师聘任条件。

三、导师聘任程序

(一)校内导师聘任程序

1.培养单位根据聘任办法发布聘任公告。

2.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院内公示3天。

3.报学校审查备案,获得导师资格。

4.编制招生简章前由培养单位组织进行注册,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合格者上报学校,学校统一公示。

5.学生入学后,按照师生互选规则有指导学生的导师,正式上岗。

(二)校外实践导师聘任程序

1.培养单位根据聘任办法发布聘任公告。

2.校外实践导师聘任分为本人申请和培养单位推荐两种主要方式,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院内公示3天。

3.报学校审查备案,学校发文,制作聘书,获得实践导师资格。

4. 校内导师的师生互选后,导师组确定校外实践导师的岗位配置,获得配置的校外实践导师正式上岗。

四、导师工作职责

(一)校内导师主要工作职责

1.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职责,还要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2.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学校关于教学活动的相关规定,按照导师组的安排参与并完成课程教学。

3.根据师生互选结果,按照学校关于学生指导和学位论文指导的相关要求,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

4.与校外实践导师一起安排学生的实践环节,通过校外实践导师了解、掌握学生的实践情况,定期深入实践基地。

5.做好与校外实践导师的沟通协调。

6.参加培训与评估。

7.积极参与专业学习交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二)校外实践导师主要工作职责

1. 校外实践导师是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基地实践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依托实践基地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践。

2.根据培养工作要求和导师组的安排,参与课程教学。

3.配合校内导师指导学生撰写学位论文。

4.做好与校内导师的沟通协调。

5.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与评估。

6.积极与校内导师开展专业实践研讨交流,参与学校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五、导师培训

1.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针对获得导师资格者的岗前培训,由学校主要负责,主要内容是政策、规章制度、优秀导师指导讲座;针对上岗导师的在岗轮训,由培养单位和学科专业负责,最新的政策措施解读、业务培训、实践培训等。

2.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校内培训主要为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校外培训可为会议、交流、进修访学等多种形式。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六、导师评估

1.专业学位导师评估是针对校内导师开展的优秀评估,每年评估一次。

2.专业学位导师评估由培养单位与学校共同制定评估标准,对导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人才培养实施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3.获得评估优秀的导师将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并在招生名额分配、教学项目申报、教学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七、导师续聘与解聘管理

1.导师续聘。校内导师注册通过即是续聘,未能注册的导师仅能继续指导现有学生。校外实践导师注册由培养单位组织开展,岗位任期届满应按校外实践导师聘任条件与程序重新审核。

2.导师解聘。聘任期间无故未按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培养工作;未经培养单位及学校同意擅自离岗,暂定注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聘,取消资格2-3年,所指导学生重新分配。岗位工作履行效果较差,受到教师、学生投诉;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所指导学生均毕业后仍未注册合格的导师,学校予以解聘,取消资格2-3年。

黑龙江大学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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