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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3-03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黑龙江大学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 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博士生的需要,特对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导师)做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博士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知识结构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应实行按需设岗的管理办法。我校博士导师的遴选工作将与国家学位点评审工作保持一致,即每两年增列一次;增列工作要配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增列。

2.遴选、增列工作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科研与教学水平,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

3.遴选、增列工作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4.遴选、增列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动态管理。

二、自然条件

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遴选、增列: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3.新遴选、增列的博士导师在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新遴选、增列的博士导师年龄一般应为60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成果要求

1.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且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

3.近5年内科研成果显著,达到以下学术标准:

人文科学学科、社会科学学科: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重要)独立发表2篇(当量)本研究方向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一般)独立发表4篇(当量)本研究方向学术论文。刊物按《黑龙江大学学术刊物认定标准》认定。

(2)出版1部本研究方向学术专著或译著(独著或撰写10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

(3)承担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名)或主持1项部级项目或主持2项省级项目或获得省社科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独立或第一位)。

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工程管理类学科、农林类学科: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SCI检索论文(影响因子>1)2篇以上(含两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SCI(影响因子不计)/ EI/ISTP检索检索论文5篇以上(含5篇)

(3)承担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名)或主持1项部级项目或主持2项省级项目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4)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其中,基础学科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应在2万元以上;应用学科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应在5万元以上。

(5)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6)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五年内完整讲授过1门硕士研究生学位基础课;或1门学位专业课及1门选修课;或1门博士研究生课程。

四、遴选、增列方式

1.申请担任博士导师的人员须填写《黑龙江大学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以及教学、科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先聘请5—7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或进行函评,只有获得2/3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材料进行审批,需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视为遴选、增列通过。

5.遴选、增列通过的博士导师在校内公示2周,无异议者由学校根据招收博士生计划中所设定的导师岗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聘任。

6.每名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内担任博士导师。但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研究生培养需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参加2个相近学科博士指导教师遴选或增列。

五、定期评估

1.为确保我校博士导师的总体水平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将对任期满3年的博士导师进行评估。评估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对于评估合格的博士生导师,可以不必参加遴选或增列,直接续任博士导师工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导师,给予黄牌警告,并停止其当年的招生资格;一年后再进行重新评估,如评估合格,则恢复其招生资格;如不合格,则取消其导师资格,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新的导师进行指导。

3.在5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或提名奖的导师,可以免评。

六、其他

1.在每次遴选和增列时,学校将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当次遴选和增列的实施细则。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3.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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