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5-07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国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为负责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研究生院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同意,先工作一至两年,再入学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结束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审批备案,于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本人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研究生返校后应到研究生院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时缴纳。未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此类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若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获得贷款、资助,或者获得贷款、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可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直至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术性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3年,修业年限(含休学)为2-6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为3-6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和修业年限按国家教指委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或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的,又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应延期毕业,但原则上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重大事项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如申请学位,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补考、缓考或重修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记(学位课考核成绩超过70分的,按70分记)。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一)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凭相应证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已选定导师的须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累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在课程学习阶段,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赴外地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时间超过两周的,须经其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本人持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请假出国(境)探亲或观光的事宜。出国(境)进修、出国(境)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两周未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2.在课程学习阶段因怀孕或生育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

3.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研究生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学或转学科(专业)。只有在出现患病、学科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等情况,确有极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学科(专业)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学科(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到研究生学院依程序进行审批。

(一)对于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确因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区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区域学校学习者;

2.因学科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本校无法继续培养该生。该生无法在录取的学校继续学习,一般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转学。若本行政区域内无条件培养,可以申请转入其他行政区域学校继续学习者。

(二)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科(专业),但必须符合当年国家关于研究生录取的有关政策,一般把握在一级学科领域内,不能学科跨度过大,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学科(专业)。

1.研究生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学习;

2.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转学或转学科(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由专业学位转为科学学位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导师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如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须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导师指导组内推荐新的导师,并征得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核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的,单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的;

4.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宜继续学习的,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扰乱教学秩序的;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学院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因其他情况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提交情况说明书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学校统一发文,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非自愿退学的研究生,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告知研究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研究生本人或家长,如无法送达研究生本人或家长,则在校园网等公共平台公告,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相应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证书或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按学校和研究生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含一年)、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终止学业,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终止学业,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并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如有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