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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答疑(五):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前期准备工作相关手续解答
作者:     时间:2010-07-08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确保我校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研究生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原则上不受理老生的贷款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二、请各学院通知符合贷款条件并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准备以下材料:

1、特殊情况的说明(稿纸、黑碳素笔书写);

2、填写完整并加盖[村委会或居民委(社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区、市)民政局]公章的《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用于特困生认定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用黑色碳素笔填写,不能涂抹:

●《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涉及到的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姓名必须要与身份证和户口上的姓名一致;

●《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盖章的最高部门必须是县(区、市)级民政局章,林业、农业系统可盖本系统民政局章(如:嫩江农场民政局),如没有本系统民政局章,则必须盖当地政府民政局章。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要求,2010—2011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开具的特困证明(即《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效时间应为2010年1月—2010年9月,在此日期之前开具的证明不能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

3、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稿纸、黑碳素笔书写);

4、学生本人正式身份证复印件(a4,如果是二代身份证,需要在一张a4纸内复印身份证的正反两面);

5、学生本人户口复印件(a4,如果户口未迁至学校,需提供家庭户口中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6、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a4);

7、父母正式身份证复印件(a4),如父母无正式身份证需提供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或带有身份证号码的父母户口复印件(a4);

8、学院出具的加盖学院办公室公章的学生学习成绩单一份(a4)(新生不用提供);

9、三张同底一寸照片;

10、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同时提供父母出具的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原件,父母签字并按手印,证明需加盖家庭所在地一级组织的公章(村委会、居民委、父母所在单位均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院不得推荐:

1、非本校学籍者;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3、由于非疾病原因留级;

4、学习成绩差,累计两科以上不及格者;

5、已在生源地申请过助学贷款者;

6、在校期间银行已经为其发放过助学贷款者;

7、无特殊情况者;

8、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三、如果经办银行的要求临时发生变化,学校将另行通知。

黑龙江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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