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精神,实施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促进学科结构不断优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迎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估验收,学校制定《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并于11月16日召开评估动员大会,现将评估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校的学位授权点评估的范围如下:
(一)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二)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三)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四)目录外学科和交叉学科纳入相关一级学科进行自我评估,在总结报告内容中予以体现。
(五)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他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
二、评估对象
国家的标准是以一级学科为评估对象,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别按一级学或专业类别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与评估结论。
为对现有学位授权点建设现状进行全面诊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自我动态调整与整改。我校自评阶段是以二级学科为评估对象,按二级学科形成自评报告与评估结论。目录外学科和交叉学科独立形成自评报告与结论。
三、方式标准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以二级学科为对象,从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三个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请各培养单位认真学习研究《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参看《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对《指标体系》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四、进度要求
(一)动员培训阶段(2015年4月至11月)
1.发布《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要求》、《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2.召开评估工作动员大会。
3.成立评估工作组织机构。
4.开展评估指标体系讨论与学习。
(二)自我评估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
1.制定本单位自评工作方案及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2.按照《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要求》和《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自评材料。
3.聘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提出诊断式意见。
4.形成自我评估结论报学校审核。
(三)审核评估阶段(2016年2月至12月)
1.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家组。
2.学校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方式,组织专家审核自评结论。
3.学校形成自评审核意见,公布审核评估结论及整改工作安排。
(四)整改建设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
1.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专家组意见,制定整改建设方案。
2.自我整改。
3.完成并提交整改建设情况报告。
(五)验收评估阶段(2017年9月至12月)
1.学校组织评估专家组以通讯、会评和实地走访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评估。
2.学校公布验收评估结论,根据此次结论确定学位点动态调整方案,确定上报国家、省学位办自评结论。
(六)材料上报阶段(2018年1月至10月)
1.组织校外专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2.上报自评结论及有关材料。
3.制定迎接实地走访工作方案,筹备备查工作。
五、动员培训与自我评估阶段具体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小组与工作组
要求:
1.设置要求:
(1)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小组
组长: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
副组长: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
成员:一级学科负责人和二级学科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筹备、自评、整改、评估材料的撰写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2)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工作组
一级学科跨培养单位设置的,工作组设置由及几个培养单位共同商讨确定,以有利于顺利开展评估为原则。
组长: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
成员: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本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筹备、自评、整改及评估材料的撰写。
(3)二级学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外学科、交叉学科)工作小组
组长: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外学科、交叉学科)负责人
成员: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外学科、交叉学科)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本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目录外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筹备、自评、整改及评估材料的撰写,为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提供数据和相关材料,配合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做好评估工作。
(4)评估工作联络员
除以上工作组成员外,请各培养单位指定1-2名评估工作联络员。
2.提交要求:
11月20日前,请各培养单位将组织机构名单(附件1)通过教务办公网发送至李琳琳处。研究生学院进行备案整理,制作并公布评估工作联系簿。
(二)制定并提交培养单位自评工作方案
11月23日前,请各单位结合学校评估工作方案及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方案,通过教务办公网发送至李琳琳处。
(三) 对《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反馈
11月24日前,请各培养单位组织全体研究生导师及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指标体系》标准,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与建议,填写“《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通过教务办公网发送至李琳琳处。
(四)《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修订座谈会
11月24-31日,学校将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指标体系》修订座谈会。
(五)评估业务培训
12月1日—10日,学校将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全校评估业务培训。
(六)培养单位自评
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培养单位开展自评工作,聘请相关学科专家提出诊断式意见。按照《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撰写要求,形成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相关报告与材料要求将在《评估指标》讨论后由学校正式公布)。
(七)自评结论提交
2016年1月8日前,各培养单位向学校上报自评结论。
六、自评工作参考
1.学科、专业方向与专业基础课程设置要参考《博士、硕士一级学科简介》与《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2.其他评估文件请参见《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手册(第一期)》
3.学校将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奖助学金等教学管理文件提供给各专业,供大家自评参考使用。
七、评估工作要求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开展合格评估工作,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评促建,以评促改。
特别说明:
学校将在《指标体系》征求意见后为各培养单位正式下发评估工作填报材料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正式稿)》
2.《培养单位评估任务书》:任务书中将明确列出该培养单位参评学位授权点名单与形成材料要求。
3.《评估申报材料》:包括自评报告(格式要求),数据汇总表,佐证材料。
请各单位先按以上工作要求完成评估组织机构设置与《指标体系》意见反馈,具体评估文档将于11月27日前正式发布。
工作联系电话:86604799。
附件:
1. 学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小组组织机构
2.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意见反馈表
3.博士、硕士一级学科简介
4.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基本要求
5.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手册(第一期)
6.研究生课程建设相关管理文件
7.研究生奖助相关管理文件
8.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文件
9. 2014第七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
评估第001号—关于开展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请参看校内网通知并下载)
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