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文件)和《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黑大校发〔2015〕33 号)文件要求,以及省学位办通知要求,学校将开展迎接国务院学位办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预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 学位授权设置未满3年的学位点;已参加过专项、水平评估的学位点不参加本次合格评估。
评估共涉及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5个,博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4个,目录外博士学科学位授权点6个,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8个,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75个,目录外硕士学科学位授权点6个;涉及研究生培养单位29个。
评估对象名单参见《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任务书》(附件1)。
二、评估标准及要求
1. 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标准依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4)与《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附件5);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据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发布的《专业学位评估专项指标体系》(附件9)。
2. 学位授权点师资队伍人员落位原则上应与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上报学位中心的学科专业教师梯队人员落位保持一致。
3. 各培养单位请结合初评结论完善本次自评,学校将结合初评结论,对初评结论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审核。
4. 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目录外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领域设置跨培养单位的,请各培养单位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明确分工,原则上由一级学科所有的培养单位统筹申报。
三、提交材料要求
评估材料时限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各培养单位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形成自评总结报告。
要求如下:
1. 有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报告以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中涵盖其对应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情况。
2. 无博士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硕士学科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以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形成。
3. 只有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报告以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形成。
4. 专业学位授权点除工程硕士按照领域进行评估外,其他专业按类别形成自评报告,类别包含其所有专业领域情况。
(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数据汇总表(2014-2018)
(三)研究生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级学科)
五、预评时间安排
(一)工作布置:5月16日—23日,发布通知,各培养单位布置落实预评估工作任务,成立预评估工作小组。
(二)学院自评:5月23日—6月19日,各培养单位进行自评,自评结论需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级学科带头人、学院院长认定,填报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10)并签署意见。
(三)校内审核:6月19日—7月13日,学校以一级学科为单位逐一审核反馈,与培养单位共同完善申报材料。
(四)校内评审:8月27日—9月21日,组织各专业以汇报形成进行校内材料第二轮审核,审核后与学院共同完善申报材料。
(五)结论认定:9月25日—10月19日,研究生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校内自评结论,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上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评估结论。
(六)上报材料:10月22日—10月31日,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在国家学位中心系统中提交评估材料。
六、提交要求
1. 培养单位预评工作小组名单
请各培养单位需组建预评工作小组,小组一般应设置组长、副组长、成员、秘书,设置专人负责评估工作,并于5月23日将预评工作小组名单(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至研究生院。
2. 评估材料
请各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形成自评材料并分类装订,一式五份,纸质材料请于6月19日下班前交至研究生院。
材料接收:
以上纸质文档请送至研究生院(主楼B206室);
电子文档通过校园网邮箱发送至2003215@hlju.edu.cn。
工作联系电话:86604799。
附件:
1.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任务书
2.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3.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数据汇总表(2014-2018)
4. 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5. 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7. 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8. 黑龙江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9. 专业学位评估专项指标体系
10.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